湖南省株洲市解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14
歷史中標
正文:
? 為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全面實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并以集中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三醫聯動”改革,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湘醫保發〔2024〕10號)等文件制定。
二、起草情況
我局根據省局通知要求,為抓好工作落實,起草了《株洲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縣市區醫保局和醫院的意見建議,形成了《株洲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株洲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細則》。文件主要是將省市兩級有關文件精神進行歸納總結,沒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文件的實施范圍。參加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按要求報量并及時簽訂了帶量購銷合同的協議醫療機構(限開通住院結算業務的協議醫療機構)。
(二)明確考核指標和撥付標準。考核指標和相應分值按附件1執行,考核總分100分,合格線為60分。考核得分≥80分,按結余測算基數的50%向協議醫療機構支付結余留用醫保資金;考核得分≥60分且<80分,按結余測算基數的30%支付結余留用醫保資金;考核得分<60分,不予支付結余留用醫保資金。
?(三)規范工作流程。按照醫療機構申報、經辦機構考核、核定結余留用資金等流程,對醫療機構進行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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