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收集情況的說明
發布時間:2021/07/23
歷史中標
正文: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就《浙江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日。期間,共收到企業(個人)的意見建議49份(不包括與方案無關的4份),涉及159條意見建議(不包括與方案無關、咨詢類問題15條),梳理合并為75條,采納20條、部分采納38條、不采納17條。
序號 |
意見建議 |
采納 情況 |
理由 |
1 |
市級聯合采購范圍建議修改為“其他市和省級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
不采納 |
特殊原因不參加的可說明理由 |
2 |
建議在品種遴選上增加:省級集中帶量采購品種以高值為主,市級聯合集中帶量采購品種以低值為主。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考慮 |
3 |
建議增加“市級聯合帶量采購已開展的協議期內的品種,省級原則上不重復開展”。 |
采納,已體現 |
— |
4 |
關于集中帶量采購形式建議修改為“以省為單位開展帶量采購,而不是省市兩級分別進行”。 |
部分 采納 |
都是在省級統籌下開展 |
5 |
建議對帶量采購的藥品堅持專家遴選原則。 |
采納,已體現 |
— |
6 |
建議擴大產品品牌申報范圍,不局限于浙江省集中采購平臺產品。 |
采納,已體現 |
— |
7 |
建議剛拿到新證暫未上市銷售的產品也納入參與范圍,給臨床提供更多更好的選擇。 |
采納,已體現 |
— |
8 |
建議相關部門對自主研發創新的產品和企業給予更多關注,將更多更優的產品及企業納入到競爭范圍。 |
采納,已體現 |
— |
9 |
建議藥品范圍不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獨家通用名藥品、同通用名藥品中原研(或參比制劑)上一年度使用占比(按最小計數單位)超90%以上的藥品、窄治療指數藥物等藥品。 |
部分 采納 |
屬于集中采購范圍內的藥品,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10 |
建議參照醫保藥品目錄、競爭不充分的經專家論證等謹慎探索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藥品合并開展集中帶量采購。 |
采納,在具體實施中體現 |
— |
11 |
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范圍建議修改為“醫用耗材范圍主要為采購用量較大、臨床使用較成熟、分類目錄清晰的品種,不包括國家組織帶量采購品種。至少在首輪動態調整后線上交易滿12個月后”。 |
不采納 |
動態調整為常態化工作 |
12 |
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范圍建議修改為“結合國家醫保分類及省內專家意見確定分類目錄清晰的品種”。 |
采納,在具體實施中體現 |
— |
13 |
建議帶量品種選擇平均單價至少200元以上且年采購數量300萬以上品種。 |
不采納 |
根據需要視情選擇品種 |
14 |
分組建議修改為“其他藥品根據不同適應癥、市場占有率、劑型差比等分組,如單列兒童用藥等,同通用名藥品分組原則上不超過3個”。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體現,同通用名藥品分組原則上不超過2個是國辦2號文件要求 |
15 |
建議明確“原研藥”定義為過保護期的化合物專利藥品,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通告中體現該藥品為原研藥品或上市藥品目錄集中收錄類別為原研的藥品。 |
部分 采納 |
原研藥的定義在政策解讀中或采購文件中明確 |
16 |
建議完善質量評價體系,科學設置質量分層。 |
采納,在具體實施中體現 |
— |
17 |
建議分組不區分國產進口、是否在線交易等。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采納 |
18 |
建議分組區分進口、國產。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采納 |
19 |
建議充分考慮政府采購優先國產的相關政策指引,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堅持以國產品牌優先為原則,嚴格控制進口產品數量;在競爭比較充分的耗材領域,可實現國產與進口的同等競爭地位,可國產進口不分組;在競爭不充分的耗材領域,可參考進口、國產及在線交易情況進行分組。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采納 |
20 |
建議增加按注冊證、產品屬性等分組依據。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采納 |
21 |
產品分組中同品種產品建議參照省采購中心的目錄,企業擁有相關證明文件或在浙江省采購中心有掛網交易記錄或參加過其他帶量采購的均視為入圍產品,可參與投標。 |
部分 采納 |
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參加 |
22 |
建議在《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尚未下發的政策過渡期,對于進口藥品增加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的申報資格,符合全國各省招采文件進口藥品國內總代理企業視同為生產企業這一政策。 |
部分 采納 |
在政策解讀或采購文件中明確 |
23 |
建議企業范圍增加一項要求:同品種申報企業中,企業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企業(以國家工信部2019版《中國醫藥統計年報》公布的工業企業法人單位隸屬關系證明為依據),不得同時參與該品種的申報。 |
采納,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
— |
24 |
建議基于客觀產能調研,最大產能不能滿足采購量要求的生產企業,禁止其參加帶量采購項目,以從源頭杜絕供應不足發生。對于在浙江省已開展的帶量采購項目,產品無法供應、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企業,應禁止其參加其他品種帶量采購項目和續標項目。 |
部分 采納 |
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
25 |
醫療機構范圍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自愿參與集中帶量采購”。 |
部分 采納 |
定點協議沒要求的,鼓勵自愿參與 |
26 |
建議合情合理照顧浙江本地企業,特別是本地優秀企業,同類產品可適度加分。 |
不采納 |
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
27 |
技術評審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系指組織專家對每個申報產品(以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產品代碼為最小報價單元)的臨床使用療效、質量可靠性、臨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認同度、包裝質量與方便性、服務信譽等進行評審打分”。 |
不采納 |
產品代碼不適宜作為報價單位 |
28 |
建議集團型企業在參與規模評分時,以整個集團的財務數據來評定企業質量保證、生產能力、供應能力等。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作為參考 |
29 |
建議增加產品企業資質、省內使用情況、市場占有情況等評審依據。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作為參考 |
30 |
建議增加進入價格評審產品數量。 |
不采納 |
數量控制已綜合考慮質量和價格因素 |
31 |
建議不采集其他省份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格。 |
采納 |
— |
32 |
價格評審中建議以企業該同類品種總交易量的90%的最低價為準。另外,最低價的周期應設定為近二年內的交易價。 |
不采納 |
與省醫保條例沖突 |
33 |
對于分組,化學藥品中原研(參比制劑)理論上只能是一個,所以,不存在競價,建議在價格審評階段,對原研(參比制劑)與仿制藥中選的價格設定一個最高差價幅度。 |
部分 采納 |
必要時通過專家論證等方式確定 |
34 |
對于價格評審中的報價原則,不宜出現“不得高于、最低價格”等字眼,建議在集采文件中針對每次帶量集采的品種做報價規定。 |
不采納 |
帶量采購的價格不應高于不帶量采購的掛網最低價格 |
35 |
對于傳統醫療器械產品,如有5家及以上企業反映價格嚴重低估的,要求對在線采購的產品企業進行成本核查,確保企業有合理的生產銷售價格。如低于成本價參與投標的給予取消資格。 |
不采納 |
成本核查難以操作 |
36 |
建議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形成,避免通過限價方式要求企業強制降價,建議價格評審參考各省級非帶量采購公布的中選價格,同時建議不以明確的降幅或者降幅排名作為參與帶量采購的限制條件或刪去“報價降幅”。 |
部分 采納 |
對分組中競爭不充分的藥品,需要通過降幅等鼓勵獨家藥品中選 |
37 |
建議在中選規則中,增加降幅計算規則:降幅=[(報價-全國省級最低交易價)/全國省級最低交易價]*100%。 |
部分 采納 |
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降幅計算規則 |
38 |
中選規則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根據有效報價(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后的‘單位申報價’)、報價降幅或綜合評分、專家評審價格等產生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
部分 采納 |
專家意見可作為參考依據 |
39 |
建議功能相似組別之間價格差距不宜太大。 |
采納 |
— |
40 |
建議擬中選產品名額取消“最多不超過4家”限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采納 |
— |
41 |
建議其他產品根據綜合降幅、技術評審得分從高到低確定為擬中選產品。 |
不采納 |
競爭比較充分的以價格競爭為主 |
42 |
醫用耗材中選規則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允許同一分組多個產品中選,擬中選產品名額根據全省臨床使用需求,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后確定,確定中選名額。其中,價格評審中報價最低的確定為第一名擬中選產品,其他產品根據中選名額按價格從低到高依次確定為擬中選產品”。 |
部分 采納 |
視情在具體實施中采納 |
43 |
中選規則第3點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價格評審中如遇同一分組中有2個及以上企業報價(降幅)相同時,按照技術評審得分高低、上年度在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采購量及采購平臺記錄的醫療機構數量、企業規模等因素確定”。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44 |
建議以價格絕對值作為評審和中選的主要考量因素。 |
采納 |
— |
45 |
建議對本省集采中選結果(價格),應進行技術保護,明確不對外公開。 |
不采納 |
違反公開公平原則 |
46 |
建議在同通用名藥品每組中選產品有2個時,明確各家中選企業的約定采購量,明確供應地區確認準則。可參照國家集中帶量采購的確認供應地區的原則做出相應的規定;或參照其他省份,如江西,對中選兩個產品的約定采購量做出具體的比例劃分。保證中選企業的約定采購量差異不要過大,切實落實量價掛鉤。 |
部分 采納 |
約定采購量按一定比例劃分并明確各家中選企業的約定采購量 |
47 |
建議對往年采購量和預采購量的采集過程和結果,與生產企業有溝通和反饋的過程,給生產企業明確的預期,有利于鼓勵生產企業以價換量;如果調研階段的采購量不準確,建議根據企業提交的實際采購數據進行修正,以保證帶量采購的采購量信息符合實際情況。 |
不采納 |
約定采購量基數由醫療機構自主報送為主 |
48 |
建議降低藥品約定采購比例。 |
部分 采納 |
根據具體品種視情確定 |
49 |
建議刪除“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防范壟斷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 |
采納 |
— |
50 |
建議以上一個年度使用量的80%(或以上)的比例確定約定采購量。 |
部分 采納 |
約定采購量基數由醫療機構根據上年度使用情況等確定 |
51 |
建議“醫院報送需求量”在產品投標報名以后申報,按照具體規格型號填報需求。各組“約定采購量”直接按照“醫院報送需求量”統計,而不是采用上年度的歷史采購份額分配。若在“醫院報送需求量”在實際操作時不涉及品牌和型號,建議“分組進行的約定采購量參考其上年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采購份額,并考慮一定比例的新技術酌情分配”。 |
部分 采納 |
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
52 |
非中選產品使用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對實際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也可通過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未中選但同意按中選品種相同價格供貨的掛網品種”。 |
不采納 |
剩余用量可采購其他非中選產品 |
53 |
刪除“如任意一組無中選產品,該組約定采購量可按照一定規則和比例被調整至其他組”。 |
不采納 |
鼓勵各組藥品中選 |
54 |
建議降低必選產品的約定采購量比例。 |
部分 采納 |
中選產品根據中選價格高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約定采購量 |
55 |
建議刪除“醫用耗材根據中選產品價格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約定采購量。其中,必選產品的約定采購量不得低于50%。必選產品約定采購量按比例分配給所有醫療機構;其他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由醫療機構和申報企業通過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系統進行雙向選擇,相互匹配成功后,確定1個中選產品”。 |
部分 采納 |
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
56 |
建議按照價格最低給予25%的采購量,綜合評分第一名給予25%的采購量。其他中選產品自主確認的方式進行。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57 |
建議明確最低價中選品牌獲得采購量基數的60%-70%。 |
部分 采納 |
當中選產品為2個時考慮 |
58 |
建議必選產品的約定采購量根據各個帶量采購類別分別制定。 |
部分 采納 |
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
59 |
建議提高醫療機構最終確定的中選產品數量。 |
不采納 |
雙向選擇時中選產品不宜過多。剩余用量可選擇其他產品 |
60 |
建議將同類別、不同分組的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進行匯總,醫療機構可以自主跨組選擇其他組的中選產品。 |
不采納 |
分組進行只能按照分組選擇采購 |
61 |
文件中只提到必選產品的具體分配量,建議中選產品的分配量也可以明確到具體分配額。 |
采納,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
— |
62 |
建議明確未參加市級聯合采購的醫療機構約定量、取消按采購規則采購。 |
部分 采納 |
未參加市級聯合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需按照采購文件中的采購規則進行采購 |
63 |
建議刪除五(一)5未參加市級聯合采購的醫療機構采購限制條款。 |
不采納 |
需要明確采購規則,鼓勵醫療機構參加市級聯合集中帶量采購 |
64 |
建議在采購周期中可按照中選企業數為1家,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市級中選企業數為2家的,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明確。 |
部分 采納 |
在采購文件中視情明確 |
65 |
建議合理聽取專家意見,專家層面涵蓋醫院管理、臨床、設備科、經濟學等,引導進口國產合理比價關系,在嚴控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同品、同規、同質同價的原則,引導國產、進口中標價格趨于統一;對于國產無法替代或暫時有差距的品規產品,合理、綜合設定進口產品合理溢價水平,與進口品牌進行談判,為價格調整騰空間。 |
部分 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66 |
建議在每次耗材帶量采購結束后可定期或階段性公示帶量采購實際執行情況,以更好地規范、監督落實地市級帶量采購工作。 |
采納,在具體實施中體現 |
— |
67 |
建議區分產品質量層次制定醫保支付標準。 |
部分 采納 |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68 |
藥械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職責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探索通過設立藥品電子結算中心等方式,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生產企業(本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企業范圍)直接結算”。 |
部分 采納 |
醫藥企業含醫藥生產企業 |
69 |
醫保經辦機構工作職責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各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統籌區內醫療機構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專項預付給醫療機構”。 |
采納 |
— |
70 |
醫保經辦機構工作職責相關內容建議修改為“建立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預付機制”。 |
采納 |
— |
71 |
建議縮短醫用耗材貨款結清時間。 |
采納 |
— |
72 |
建議增加:“中選品種2個以上的,可以突破一品兩規的限制,經審評審批后允許兒童規格劑型用藥比例不納入計算”。 |
部分采納 |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73 |
建議在采購期內不聯動外省的采購價格。 |
采納 |
— |
74 |
建議允許生產企業根據需要,隨時調整配送企業。 |
部分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75 |
建議帶量采購中選產品設置獨立的配送關系,不與現行的配送名額沖突。 |
部分采納 |
在具體實施中視情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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