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一批中藥材示范基地、一批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范基地、一批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簡稱“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藥園”,推進廣西中藥材標準化生產、中醫藥康養旅游產業和健康養老的高質量發展,確保示范基地建設標準化、管理規范化、生產規模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材示范基地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七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自治區民政廳等六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等五部門遴選建設的基地,“定制藥園”是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遴選建設的示范基地。
第三條“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藥園”建設原則上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遴選、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藥園”建設與管理工作包括認定、驗收與監管等內容。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創建“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藥園”是經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遴選、審核、認定和批準,進入創建期至驗收合格的示范基地。
第六條 申報基本條件:
“三個一批”示范基地的具體申報條件以《廣西“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建設指南》所列條件為準。
第七條 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一)三個一批”及“定制藥園”示范基地申報表。
(二)三個一批”及“定制藥園”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第八條 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地方推薦。各設區市各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申報單位名單,并確定相應部門指導申報單位編制“三個一批”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后推薦上報自治區中醫藥局。
(二)專家評審。由示范基地建設遴選工作專家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集中答辯(必要時實地考察),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示范基地建議名單。
(三)部門審定。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研究討論,形成最終意見經公示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驗 收
第九條 示范基地創建為期三年,由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示范基地驗收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驗收依據:
(一)廣西中藥材生產、中醫藥健康旅游、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二)申報單位提交的《示范基地申報表》。
(三)申報單位提交的《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四)《示范基地驗收專家評價書》中的評價標準。
(五)有關中藥材生產技術標準及規范;有關養老機構行業管理要求。
(六)示范基地管理相關制度。
(七)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條件:
(一)創建期滿后,經自查,創建基地已建立健全包括組織管理、生產管理、投入品管理、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產業化經營、監管在內的七大體系,并運行良好。
(二)各類創建檔案資料齊全,且管理規范。
(三)完成創建基地區域內各級管理人員、藥材管護人員基本掌握中藥材生產技術標準和生產操作規程。
(四)完成創建基地各級管理人員、醫療人員基本掌握中醫藥文化和養生保健知識。
第十二條 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示范基地驗收申請表》。
第十三條 申請驗收程序:
(一)申請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力量對建設期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后填寫《示范基地驗收申請表》,并將完整的驗收材料報自治區中醫藥局審查。
(二)自治區中醫藥局組織專家組對示范基地進行現場核查。
(三)自治區中醫藥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議。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繼續保留“廣西中藥材示范基地”、“廣西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廣西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范基地”稱號。對綜合評定未達標的創建基地,根據專家意見,分別予以延長創建期一年或取消創建資格,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創建申請的批復。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四條 要落實“放管服”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示范基地服務和政策保障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將加強示范基地動態管理,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安全事故或服務質量嚴重滑坡的,將取消資格。
第十五條 各地應依據質量評定標準,結合當地中藥材經濟發展實際,在生態保護、發展能力、科技支撐、內部控制、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利益聯結機制等方面加強指導,不定期組織檢查,強化示范基地管理,實現示范基地有序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