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為做好全省《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發放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重新發證范圍
??本省行政轄區內持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
??二、重新發證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通過遼寧政務服務網(https://www.lnzwfw.gov.cn/),按“《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發證”辦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請,上傳電子申報資料。
??(二)現場檢查
??受理申請后,省藥監局將結合日常監管和近年來開展現場檢查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實施現場檢查: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生產假劣藥品被立案處罰的;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所載的生產范圍停產1年以上,且近三年未經過省藥監局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藥品生產許可條件的;
??(三)《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相應生產范圍未經過省藥監局監督檢查或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的;
??(四)企業經重新核定并申報的生產范圍涉及多個車間和多條生產線,在原《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未具體體現,且通過資料審查不能確定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一致性的;
??(五)根據風險管理原則,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其他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
??(三)審批及發證
??省藥監局依據資料審查意見或現場檢查意見進行綜合評判,作出是否準予重新發證的決定并進行公示。符合規定的,由省藥監局重新制發《藥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重新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或核減相應的生產范圍。
??三、不予重新發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
??(一)已受理重新發證申請,經審查或現場檢查,不具備藥品生產條件或存在嚴重GMP缺陷,且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到期前,未依法申請重新發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重新發證的情形。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企業要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在規定時限提出重新發證申請,積極開展自查整改,持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全面提升藥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重新發證期間,如發生登記事項或許可事項變更(不含已上市藥品生產場地變更)情形的,可合并提出申請,實行同審同辦。
??(三)未在《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申請重新審查發證的企業,有效期屆滿后,不得繼續生產,待獲批新《藥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繼續生產。
??(四)對不符合重新發證條件的或《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申請重新發證的企業,原《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得繼續生產,省藥監局將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注銷。
??(五)重新發證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省藥監局聯系(聯系電話:024-83988721)。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2020年重新發放 <藥品生產許可證> 有關事項的通告》(遼藥監告〔2020〕4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