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醫保局,省醫保服務中心、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省屬醫療衛生機構:
為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降低醫用耗材采購價格,確保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順利落地實施,根據《血管介入類醫用耗材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LM-HD2024-01、02、03、04》)有關規定及工作安排,現就執行河北省牽頭4類血管介入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結果落地工作,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全省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瓊軍隊醫療機構)和已經參與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均應參與;引導和鼓勵其他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自愿參與。
二、采購品種
外周血管介入導引通路、血流導向密網支架、顱內球囊擴張導管、外周血管球囊擴張導管4種醫用耗材中選結果及供應品清單(詳見附件1)。
三、采購周期、協議采購量和相關要求
(一)采購周期及協議量
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2年,首年采購周期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三方協議每年一簽,各醫療機構具體協議采購量見附件2。
(二)采購要求
1.采購周期內,采購主體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應小于同類產品的50%。原則上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2倍,續簽采購協議時,每年度協議采購量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8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若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各醫療機構仍應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集采上下年度銜接過渡期間,各醫療機構仍應合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
2.采購周期內,如中選產品注冊證更新,中選資格及中選價格維持不變;如中選產品產生更低的中選價格,企業應于30天內按最低中選價及時申報價格聯動。采購周期內,未中選產品按不高于平均中選價掛網的,在醫療機構考核時不視為非中選產品。
3.采購協議簽訂后,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不得再訂立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或提出除協議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中選產品不得二次議價。
四、主要任務
(一)中選產品掛網。2025年7月25日前,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應及時按照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辦公室推送的中選產品清單,將符合醫保編碼規則的中選產品統一按中選價格增補掛網,中選企業無需申報。清單中無耗材醫保編碼或者醫保編碼發生變化的產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向國家動態維護平臺申請或更新編碼,獲得編碼后進入海南省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按要求做好中選產品的信息維護工作。
(二)三方協議簽訂。定點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須嚴格按照我省醫藥服務采購平臺通知要求,于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上述品種的協議簽訂。三方協議簽訂應遵循“高效、便捷、安全、自主”的原則,企業自主選擇電子合同網簽或傳統紙質簽訂合同模式(電子合同網簽流程由交易中心根據供應商遴選進度另行通知)進行購銷三方協議簽訂,不論采取何種方式簽訂三方協議,均要能及時保障臨床需求,確保能在規定日期前完成三方協議簽訂,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簽協議,協議簽訂前,各醫療機構在2025年7月30日以后采購的中選產品納入已完成任務量計算。
(三)實行醫保直接結算。中選產品采購貨款,由醫藥企業提出申請,按照《海南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和相關經辦結算流程,實行醫保基金與供貨企業直接結算。對于掛網信息不全的中選產品,交易中心應及時在采購平臺發出信息維護通知,企業及時在采購平臺維護產品信息。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我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瓊醫保〔2020〕115號)規定執行。
(五)加強使用監測。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的采購、進院和使用環節,通過采購平臺做好網上采購工作。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我省醫藥服務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產品。
(六)強化供應監測。各市縣醫保部門要強化中選企業供應配送情況監測,對不能及時足量保障供應的企業,要及時督導;對不按協議落實供貨責任、督導整改不到位的企業應及時上報我局,我局將指導交易中心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七)其他事項。各中選企業應保持帶量采購前后服務供給的延續性,按不低于集采前水平提供配套設施及相應伴隨服務,以保障正常臨床醫療工作開展。醫療機構使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消毒費,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各級縣域醫聯體(醫共體)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醫聯體(醫共體)聯合采購,發揮批量采購優勢,保障供應。
采購周期到期后待接續品種繼續按本通知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響采購執行的,由簽訂購銷合同中的各方協商解決。
聯系人及電話:卜 谷 66527896(政策解答)
席 敏 66529816(平臺操作)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